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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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诚品压克力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古林嘉创有机玻璃制品厂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浙0503民初3301号 原告:浙江诚品压克力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岳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哲阳,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晶,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古林嘉创有机玻璃制品厂,住***。 原告浙江诚品压克力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古林嘉创有机玻璃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盛耀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诚品压克力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宁波市海曙古林嘉创有机玻璃制品厂拖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欠款86376.92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4万元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2日并主张至实际清偿日止,剩余款项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2日并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市海曙古林嘉创有机玻璃制品厂自愿支付原告浙江诚品压克力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万元,分如下期限支付: 第一期定于2020年12月18日前支付1万元; 第二期定于2021年1月18日前支付1万元; 第三期定于2021年2月18日前支付1万元; 第四期定于2021年3月18日前支付1万元; 第五期定于2021年4月18日前支付1万元; 第六期定于2021年5月18日前支付1万元; 二、若被告宁波市海曙古林嘉创有机玻璃制品厂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1万元。原告浙江诚品压克力材料有限公司有权自被告逾期支付的次日起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1万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财产保全费935元,合计诉讼费1915元,由被告宁波市海曙古林嘉创有机玻璃制品厂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