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中帅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114执987号郑州中帅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阎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帅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91557.63元,并缴纳执行费277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案款82773元,向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帅商贸有限公司发还80000元,我院收取执行费2773元,本案剩余案款111557.63元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帅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14执9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24日结案。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114执987号 郑州中帅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阎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帅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91557.63元,并缴纳执行费277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案款82773元,向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帅商贸有限公司发还80000元,我院收取执行费2773元,本案剩余案款111557.63元申请执行人郑州中帅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14执9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24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