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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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借款本金422739.35元、利息40262.81元、罚息2169.42元、复利3171.03元,并按照2014年12月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街南段西侧(锦绣大厦01综合楼)2单元21202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6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9326元,由被告***负担。因该费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93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