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清算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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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破产清算 |
| 法院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4破申3号 申请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铝合金幕墙挂板厂。住所地:阎良区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安民,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莉,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扬,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铝合金幕墙挂板厂(以下简称幕墙挂板厂)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经审查,2019年10月18日,幕墙挂板厂召开职工大会同意依法破产清算。2019年12月3日,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作出《关于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铝合金幕墙挂板厂申请破产清算的批复》,同意幕墙挂板厂向阎良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9年8月28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XYZH/2019XAA40447号《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幕墙挂板厂资产总额为0元,负债总额为694172.30元,净资产为-694172.30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申请人幕墙挂板厂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同意后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经审计,该企业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其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实业总公司铝合金幕墙挂板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