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路通公路工程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一四一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路通公路工程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12560.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72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721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3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702.8元、鉴定费2410元,共计131849.63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1493元,由原告负担28元,被告负担1465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1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
发布日期 2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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