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瑞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瑞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就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峨眉山秀湖豪生度假酒店(一期)6栋2-8-1、2-8-2、2-8-3、2-8-5、2-8-6、2-8-7、2-8-8、2-8-9、2-8-10、2-8-11、2-8-12、2-8-13、2-8-15、2-8-16、2-8-17、2-8-18、2-8-19、2-8-20、2-8-21号19套公寓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和《委托改造及装修合同》;

二、解除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瑞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山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用房)借款合同》;

三、被告四川省瑞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4199905元(首付4047905元和房屋改造费152000元);

四、被告四川省瑞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其已向被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山支行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被告四川省瑞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金额以原告***最后实际向被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山支行支付的金额为准);

五、被告四川省瑞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预告预抵押费20900元和以419990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为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六、被告四川省瑞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山支行支付原告***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具体金额以被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山支行最后核算为准)。被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山支行对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峨眉山秀湖豪生度假酒店(一期)6栋2-8-1、2-8-2、2-8-3、2-8-5、2-8-6、2-8-7、2-8-8、2-8-9、2-8-10、2-8-11、2-8-12、2-8-13、2-8-15、2-8-16、2-8-17、2-8-18、2-8-19、2-8-20、2-8-21号19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自被告四川省瑞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上述贷款及利息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山支行办理上述房产抵押登记的涤除手续;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673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四川省瑞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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