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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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义置矿业有限公司 成都强劲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义置矿业有限公司沙湾区分公司 峨眉山市勇敏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峨眉山市勇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强劲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2%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费用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峨眉山市勇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强劲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2%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费用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成都强劲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峨眉山市勇敏矿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8800元,由四川义置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