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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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铁七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瑞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钢材款941011.2(大写:玖拾肆万壹仟零壹拾壹元贰角)元整。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10元由原告***、被告四川瑞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6605元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