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市碑林区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西安市碑林区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74.69元,借期内利息99.48元,截止2020年8月4日的违约金1354.42元,合计6828.59元,并支付原告西安市碑林区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2-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