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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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市碑林区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西安市碑林区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74.69元,借期内利息99.48元,截止2020年8月4日的违约金1354.42元,合计6828.59元,并支付原告西安市碑林区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