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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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9民终11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胜,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招,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 负责人:何晓东,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6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请求:一、***、***、太平洋财保东莞分公司共同赔偿***226261.53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二、由***、***、太平洋财保东莞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判决:一、限太平洋财保东莞分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110000元;二、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93037.07元;三、***对***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2344.71元,由***负担238.71元,***负担965元(***承担连带责任),太平洋财保东莞分公司负担1141元。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6778号民事判决。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后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异议,本次事故主要是***逆行横穿马路所致,交警仅凭***车灯不符合技术要求认定***负同等责任,***认为责任过高。二、医疗费计算有误。根据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记载,***存在高血压病病史以及胆囊结石,***认为应扣除***治疗自身疾病所花费的相关医疗费。***出院后的复查频率过高,且无法确认复查内容,仅提供了2018年11月12日及12月22日的CT报告单,至于其他复查门诊所产生的费用,均无证据证明,***无法确认是否复查内容以及复查的必要性。三、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误,***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为农村户籍,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四、误工费过高。五、交通费过高。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提交的票据达不到其诉请。 ***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太平洋财保东莞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分析如下: 首先,***未在规定期限内就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且在一审中并未对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故***上诉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并认为责任过高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在一审中并未对***主张的住院医疗费及出院后的复查费提出异议,且***上诉仅是对住院医疗费及复查费提出异议,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由此可见,***对住院医疗费及复查费上诉的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再次,***在一审中并未对***提交的用于证明其在东莞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提出异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所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主张应按农村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的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再次,***在一审中并未对***所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提出异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所主张的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仅上诉主张误工费过高,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及上诉理由,由此可见,***对误工费上诉的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最后,原审法院根据***住院112天,照顾人员必然需往返医院的情况酌情认定交通费为336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93元,由***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