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565.44元,并支付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计数额,以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 二、驳回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狄负担。 原告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