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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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威海牛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威海牛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548400元并支付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28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35000元为基数,按中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548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威海牛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