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金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金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0799995.92元,支付截至2019年5月15日的利息594703.74元,罚息4801220.44元,复利146428.88元,2019年5月16日起的逾期利息、利息的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宁波金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届期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就被告宁海县洁具厂名下位于宁海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宁国用(2004)第0043646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10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24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金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73512元,由被告宁波金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宁海县洁具厂、***、***负担。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宁波金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宁海县洁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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