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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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1600.16元及利息(按年利率4.75%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工程款付清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44元,由原告安徽星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32元、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6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