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协知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夏津县佳顺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各项费用合计52494.2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2604.93元,共计赔偿65099.13元。

二、被告***、夏津县佳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抵扣后的鉴定费、复印费等费用1717.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3元,减半收取986.5元,由被告***、夏津县佳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7-24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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