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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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 二、***、***在继承林平遗产范围内偿还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港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3月20日,利息为13245.04元;另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5.5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99元,减半收取2249.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99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