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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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马特制衣有限公司 曹县盛玛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曹县海纳食品有限公司 曹县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 菏泽盛强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曹县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71666.67元、诉前利息338796.67元及诉后利息(以借款本金47166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曹县海纳食品有限公司、菏泽盛强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鑫马特制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元,保全费3900元,二项费用计款12800元,由原告负担886元,被告曹县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9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