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呼和浩特市华宁农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2020)内0121民初1742号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华宁农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款56200元及利息17169元,本息合计733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不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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