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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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鸿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宿迁百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民抗107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宿迁百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鸿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超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宿迁百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河南鸿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民终463号民事判决,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监[2020]410000000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