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市安丰运输有限公司
邹城市大地起重装卸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临沂市安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247000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临沂市安丰运输有限公司施救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临沂市安丰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共计2670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8元减半收取2814元,由原告临沂市安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2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2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628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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