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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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临沂市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市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损失4239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至原告账户(户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沂金雀山支行,账号:16×××09)。 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6元,由被告临沂市昊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892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09-13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