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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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众望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2012年8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于2015年6月17日解除; 二、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44450439.31元工程款; 三、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湖州中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23914074.65元工程款; 四、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6640170.69元违约金; 五、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损失20万元; 六、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对其承建的“芜湖赭山印象工程”建设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安徽中防投资公司欠付的44450439.31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湖州中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对“芜湖赭山印象工程”建设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安徽中防投资公司欠付的23914074.65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八、驳回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湖州中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1447元,由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6797元,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8万元,湖州中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650元;鉴定费用95万元,由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万元,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万元,湖州中煤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