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周口大用农牧有限公司
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
西华县鑫宇肉鸡专业合作社
河南大用邦杰食品有限公司
周口市兴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西华县后朱鑫荣肉鸡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西华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周口市兴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781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2-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