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盐山县人民医院
庆云县昊运物流有限公司
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为鲁N×××××号货车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支付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计101268.90元;

2、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为鲁N×××××号货车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其余损失的9025.20元;

3、被告***、被告庆云县昊运物流有限公司对以上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8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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