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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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车损640元、施救费200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9751.5元、交通费400元,计款20991.5元。 二、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3932.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营养费1800元,计款6662.87元的50%,即款3331.44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鉴定费600元、评估费100元、保全费60元、送达费105元,计款865元的50%,即款432.5元。因已赔偿5500元,故原告***应从上述保险公司赔款预留5067.5元付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的账号20×××22,并注明案号“(2019)鲁1324民初7119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