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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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54340元、护理费6797.7元、残疾赔偿金47362.3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计款120000元。扣减已赔偿的10000元,应再赔偿11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54295.48元、轮椅费950元、内固定取出及检查费用15000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30元、营养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31735.7元、鉴定费2300元,计款109311.18元的80%,即款87448.94元。扣减已赔偿的3700.08元,折抵原告应赔偿的500元,应再赔偿83248.8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的账号20×××22,并注明案号或当事人名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负担559元,被告***负担4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