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4531.8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8148.5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计款24980.3元。扣减已赔偿的10000元,应再赔偿14980.3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640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1800元,计款8864.83元的80%,即款7091.8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鉴定费1500元、保全费150元、送达费30元,计款1680元的80%,即款1344元。因已赔偿1902元,故原告应从上述保险公司赔款中预留558元付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的账号20×××22,并注明案号或当事人的名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