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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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 上海宝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借款本金90,560.90元; 二、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截至2018年9月14日止的利息2,316.96元、逾期利息37,962.36元; 三、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92,877.86元为基数,按《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及抵押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四、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如***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可以与***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所有,不足部分由***清偿。上述抵押财产是:***名下的车辆,车牌号沪FFXX**,车辆识别代号WDDKK4HF7CFXXXXXX。 五、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69.42元,由***负担2,916.8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负担152.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16.8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