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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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施救费12.38元,医疗费1000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3836.51元,计款4848.89元。 二、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施救费247.62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残疾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38791.39元,计款49039.01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16111.12元,住***。 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鉴定费2600元,复印费30元,送达费140元,计款277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至四项给付内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的账号20×××22,汇款时注明案号或当事人的名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513元,被告***负担17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