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付给原告夏邑县万**通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金230667.89元。

案件受理费23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以上给付款可汇至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6×××15。)

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8
发布日期 2020-12-0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