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商丘市涌金仓储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9)豫04民初7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商丘市涌金仓储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