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02,494.37元。

二、原告***在保险赔偿款中退还被告***垫付医疗费2,221.37元。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账号:16×××31。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2.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8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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