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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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兰陵县隆昌运输有限公司 兰陵经济开发区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车损240元、施救拖车费100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033.8元、交通费300元、牙齿镶复费45400元,计款59073.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319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840元,计款4873.04元的30%,即款1461.91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鉴定费1500元、保全费220元、复印费30元、送达费140元,计款1890元的30%,即款56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内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汇入原告法定代理人***确认的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62×××74。汇款时如有疑问,请联系原告预留的手机号1526995173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3元,由原告***负担290元,被告***负担13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