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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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信阳益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付给原告***保险金150275.44元。 二、被告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820元。 上述义务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1691元,由被告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7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