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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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枫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枫亭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6012.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以透支本金76012.1元为基数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合计数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若***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的内容履行义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枫亭支行有权以***名下设定抵押的车牌号为闽B×××××、车辆识别代号LSGGFXXXXX的机动车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7元,减半收取计181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