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日照固锦沅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22执恢277号 申请执行人:王强,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日照固锦沅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邹志广,男,****年**月*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日照固锦沅建材有限公司、邹志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8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5日内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1日交来执行款5362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日照固锦沅建材有限公司、邹志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