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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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3566.1元,截止2020年3月27日应收利息11339.11元及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透支利息(以透支本金及应收利息的总额74905.21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元,由被告***负担852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负担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