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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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马鞍山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716286.21元; 二、马鞍山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0日起,以10924963.8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2016年9月4日起,以4791322.3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601元,由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5601元,由马鞍山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