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安市吉州区强丽装饰加工厂
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强丽装饰加工厂工程款741743.29元;

二、被告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上述款项承担付款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386元,由被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652元,原告负担1734元。司法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和被告方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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