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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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保险金3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