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秦皇岛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皇岛宝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宝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共计1310元;并支付违约金,2017年4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违约金为以1310元为基数按日0.06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4-11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