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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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秦皇岛市启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的物业费5581元(6201×90%)、电梯费3540元、垃圾处理费180元、二次供水费450元,以上合计97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12
发布日期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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