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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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新城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802民初443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新城支行,住***。 负责人:李嗣懿,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新城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新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新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