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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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33,08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借款利息2,634.99元、逾期利息2,371.61元、复利276.32元以及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借款利息为基数,均按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所有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总和不超过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总和);

三、若被告***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蒙B1XX**、车架号为LK5A1C1K5HA021836的车辆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4,641.66元;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借款利息369.69元、逾期利息332.75元、复利38.78元以及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借款利息为基数,均按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所有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总和不超过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总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计44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31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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