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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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的信用卡(卡号为622**********995)透支款3557.09元及利息、滞纳金[计至2013年8月24日止的利息5779.28元、滞纳金281.82元,从2013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