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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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东杰装备有限公司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5916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垚,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东杰装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如光,山西如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太原东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太原东杰装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应在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行起诉,故申请将该案移送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太原东杰装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毅 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何娜娜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