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原东杰装备有限公司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5916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垚,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东杰装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如光,山西如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太原东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太原东杰装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纠纷应在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行起诉,故申请将该案移送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太原东杰装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毅

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何娜娜

裁判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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