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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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双发石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伟业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双发石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伟业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瑞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河南双发石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双发公司、重工公司、江苏瑞尔公司、无锡瑞尔公司负担。伟业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双发公司、重工公司、江苏瑞尔公司、无锡瑞尔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双发公司、重工公司、江苏瑞尔公司、无锡瑞尔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伟业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