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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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景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戎峰雷、林黛艳房屋修复费94524元; 二、景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戎峰雷、林黛艳因房屋装饰、设备不达标的违约金20000元; 三、景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戎峰雷、林黛艳房屋空置(含物业费)损失13500元; 四、驳回戎峰雷、林黛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戎峰雷、林黛艳共同负担1029元,景顺公司负担1326元。鉴定费39050元,由戎峰雷、林黛艳共同负担13500元,景顺公司负担25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