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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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9611.95元、388.05元,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76552.80元,合计86552.80元(含己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款14756.47元。 三、被告***赔偿给原告***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计款3689.12元。 四、原告***返还给被告***垫付款20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诉讼费299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95元,鉴定费3000元,计款4495元,由被告***、六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共同负担3596元,被告***负担8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2-22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