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镁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悦之素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镁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悦之素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482,332.20元; 二、被告上海镁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悦之素食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482,332.2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对原告上海悦之素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156元(原告上海悦之素食品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上海镁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